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共监管领域 > 食品药品安全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70600004258084Y/2025-02346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
发文机关: 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5-09-15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烟台开发区风台水果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浏览量:     

字号:

案件名称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风台水果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烟开市监处罚〔2025〕90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风台水果蔬菜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70600MA7J07727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孔希凡

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货值金额52.5元,涉案批次违法食品已无剩余,违法所得52.5元。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上述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内容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2.5元;罚款1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领取缴款码,将罚款缴到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

处罚机关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9月12日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