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条件及标准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小微企业的须在所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年,给予标准为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个体工商户的须自主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给予标准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只能领取一次。
二、所需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表》一份;
2.财务报表(小微企业提供):正常经营满12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提供申报当月前连续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经营明细账(个体工商户提供):申报当月前连续12个月的经营明细账。
三、申领程序
1.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到创业地所在镇街(社区)人社服务经办机构进行补贴申请或线上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网烟台站—“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个人创业一件事”模块办理。
2.受理审核。镇街(社区)人社服务经办机构组织进行实地走访,确认其是否处于正常生产或营业状态,并做好实地回访记录,由镇街人社服务经办机构进行业务初审。
3.审批公示。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处对补贴申报情况复审通过后,报区人社局基金监督管理处对补贴资金进行审批,并在区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24]56号);
2.关于印发烟台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烟财社[2025]6号)。
五、注意事项
1.正常经营是指有正常营业收入;
2.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小微企业名录进行查验比对,划型标准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执行;
3.申领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创业人员须是企业法人代表;
4.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场所须与提交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一致;
5.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为分公司、营业部、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加盟项目直营店等,注册登记为单位负责人的,不列入申请范围;
6.变更企业法人代表人或经营者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属于首次创办,不列入申请范围。
六、经办机构电话及地址
1.烟台开发区人社局就业促进处 6396139
地址:开发区沭河路31号自贸区国际人才港裙楼二楼228房间
2.福莱山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6376017
地址:开发区泰山路47号(综合执法局南邻)
3.古现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古现片区) 6107137
地址:开发区杭州大街福康党群服务中心
4.古现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八角片区) 6959005
地址:开发区八角大街党群服务中心东大厅
5.大季家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6979688
地址:开发区北京北路30号-内1号大季家街道党群服务中心
6.潮水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5817588
地址:开发区潮水镇和谐家园便民服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