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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MB2854659Q/2026-84051 组配分类: 不罚轻罚清单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6-07-16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浏览量:      来源: 黄渤海新区建设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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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58号,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备案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49号,2020年2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4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12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47号,2016年9月修正)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5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6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7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发布,建设部令第77号,2022年3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8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按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第四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9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通过,住建部令第142号,2015年5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0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1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2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5年1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管理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3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1.首次被发现;

2.擅自占用公路1平方米以下;

3.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4.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14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15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1.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2.违法情节轻微,未对公路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16

损坏、挪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17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和影响公路畅通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未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等危害后果,仅轻微影响公路畅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18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19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1.自行及时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对公路、公路用地造成损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20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1.自行及时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21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1.自行及时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22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1.自行及时拆除,或改造后不遮挡公路标志且不妨碍安全视距;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23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24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25

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桥梁未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没有影响桥梁检修工作,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20年7月24日修正)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26

除公路建设需要外,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设施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未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20年7月24日修正)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27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未危害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安全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20年7月24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28

涉路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

1.首次被发现;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3.未对公路通行造成影响,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20年7月24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29

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20年7月24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30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1.超限小于1000千克,或交通运输部门以非现场执法方式查处超限5%以下;2.及时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通过,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第四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31

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1.主动配合监督检查;2.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晰影印件,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34有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八条;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通过,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九十七条;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通过,2019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改)第五十九条;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通过,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第42号修改)第五十九条;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通过,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修改)第四十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32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1.主动配合监督检查;2.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晰影印件,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发布,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改)第四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33

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1.主动配合监督检查;2.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晰影印件,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通过,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第三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34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1.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主动补审;2.未造成危害后果;3.没有违法所得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35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

1.经责令改正后主动及时清除;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四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二、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管理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通过,2020年7月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订)第九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2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通过)第九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3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发布,2019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正)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5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发布,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6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发布,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7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发布,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46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8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发布,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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