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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6-06-16

典型案例-山东某水业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浏览量:      来源: 黄渤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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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为在本地桶装水市场竞争中获取优势,采取“贬低同行,抬高自身”的不正当营销手段,在其运营的抖音平台账号上发布了题为“曝光滕州小作坊桶装水竟然用自来水灌装桶装水”的视频。视频中使用了“太过于恶心 再也不喝小作坊的桶装水了”等引导性评论,营造同行产品质量低劣的负面印象,并同时宣称其自身生产的“山泉水是滕州自己的品牌,我们只做健康品质的生活用水”。经查,这些暗示本地其他桶装水生产企业存在不规范生产、产品质量低劣的言论,缺乏事实依据,损害了滕州市其他饮用水生产企业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滕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处罚。

商业诋毁的本质是通过贬低他人来抬高自己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本案中,当事人通过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试图营造整个行业的质量恐慌氛围,进而突出自身产品优势。这种行为不仅直接损害特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更会破坏整个行业的市场环境,导致消费者对行业失去信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诋毁行为保持了高压的监管态势。本案警示经营者,市场竞争的本质应该是产品和服务的竞争,而非通过诋毁对手获取优势。任何企图通过破坏他人商誉来谋取利益的行为,最终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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