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台市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经办规程(试行)》(烟医保中心发〔2020〕16号)有关规定,我处对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单位进行了审核,现对拟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单位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期内,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医保经办机构将与其签订医保协议。如果对公示单位有异议,可通过来人、来电或来信反映,须提供真实姓名和确切的联系方式,以便查结后回复,受理部门将予以严格保密。反映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必须提供真实证据。反映内容不实,将不予受理。如发现实际情况与医疗机构提交的情况不符的,将不进行签约。
公示时间:2026年7月13日—7月17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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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黄渤海新区人社局
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