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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6-10-23

【文字解读】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经营主体年报的职能变化的解读

浏览量:      来源: 黄渤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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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沿用35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同步废止。这部仅有19条的新规,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重新界定了基层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责边界与履职方式。细读全文,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条例第五条列举的市场监管所七项法定职责中,并未出现“经营主体年报”的字样。这一“沉默”并非疏漏,而是蕴含着制度设计者对年报工作定位的深层调整——年报不再是一项孤立的行政任务,而是被嵌入基层市场监管的整体职能框架中,从“催报式管理”转向“嵌入式服务”。
       年报定位的制度升维

在过去的基层市场监管实践中,年报工作长期占据基层市场监管所大量精力。然而,《条例》并未将年报单列为一项职责,而是通过第五条的职责体系将其隐含于几个关键职能中: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日常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以及法律法规宣传。这意味着年报工作的法律定位发生了根本转变——它不再是“催缴式”的行政任务,而是监管链条的自然延伸、信用监管的基础环节和服务经营主体的重要窗口。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提问中明确表示,市场监管所承担的是“基层可有效承接的职责”,要“避免出现‘小马拉大车’问题”。这一表述揭示了制度设计的核心逻辑:年报工作的职能归属不应以“谁催报”来界定,而应以“谁最了解经营主体”来配置。市场监管所身处服务经营主体的第一线,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人员构成、实际困难有着最直接的感知,由基层市场监管所承担年报宣传和指导服务,恰恰是资源配置效率最高的安排。但这种安排的前提是,年报工作必须转变为日常监管的有机组成部分。
       年报职能的结构重塑

《条例》第五条对市场监管所职责的列举,实际上为年报工作构建了一个完整的职能支撑链条。第一项“办理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相关事项”,意味着基层市场监管所在登记环节即可同步完成年报制度的告知和指导,将年报意识植入经营主体“出生”的那一刻。第四项“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投诉举报,保护消费者、经营主体等的合法权益”,将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与投诉举报处理挂钩——未按时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参与招投标、获取信贷、享受政策扶持等方面将受到限制,这些“痛点”往往通过投诉举报或咨询渠道反馈到基层市场监管所,使年报合规成为服务经营主体的切入点。第六项“宣传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更是将年报法规宣传纳入基层普法职责,使年报宣传不再是“专项运动”,而是日常法治宣传的常规内容。

这种全链条嵌入的制度设计,与近年来信用监管体系的演进方向高度一致。《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年报制度从“年检”走向“年报”,从“对政府负责”走向“向社会公示”,其制度功能已从单纯的行政监管工具转变为信用积累机制。年报数据的价值不在于“报没报”,而在于“报了之后怎么用”——用于风险分类管理、信用评价、精准监管。市场监管所作为信用监管的基层执行者,其对年报职能的承接方式也必须与这一制度功能相匹配。
       年报履职的方式转型

《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市场监管所“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与辖区内经营主体、消费者的沟通,公开办事制度,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这一条款对年报工作的履职方式提出了根本性要求:基层市场监管所的年报职能必须以服务为底色。

近年来,基层已在年报实践中作出积极探索。海南省海口市市场监管局美兰分局海甸市场监管所建立“所长负总责、分管副所长具体抓、管段监管人员包片落实”的责任体系,将年报宣传融入日常巡查和“双随机”抽查中,实现“进一次门、办多件事”。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新港市场监管所在综合服务大厅设立年报帮办点,为老年个体工商户和新设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这些做法的共同特征,是将年报工作从“催报—处罚”的对抗性逻辑中解放出来,转化为“宣传—指导—合规”的服务性逻辑。《条例》第六条要求“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这意味着基层市场监管所在推进年报时,应更多依托信息化手段和精准化服务来实现“应报尽报”。
       年报效能的协同提升

《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将市场监督管理所纳入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机制,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在联合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等方面加强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沟通协调。”这一规定为年报工作开辟了新的协同路径。

年报工作本质上是一项需要广泛社会动员的基层治理任务,尤其在乡镇和农村地区,经营主体分散、经营者年龄偏大、信息化操作能力不足等问题突出,单靠市场监管所的力量往往力不从心。将年报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的统一治理框架,意味着可以借助村社区网格员的力量开展年报宣传和指导,可以依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置年报服务窗口,可以与农业农村部门协作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报规范化。这种协同治理模式,既减轻了基层市场监管所的人员压力,也提升了年报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度,是“小马拉大车”问题的有效破解之道。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条例》对年报职能的调整,折射的是整个市场监管体系从“管控型”向“治理型”转型的制度逻辑。年报不再是一项需要“完成”的指标,而是基层市场监管机构与经营主体之间建立常态化联系、培育信用意识、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纽带。当基层市场监管所将年报融入日常服务与监管,年报制度就能真正发挥其信用监管基石的功能,实现从“要我年报”到“我要年报”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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