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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黄渤海新区工委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9-07

【文字解读】《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政策解读

浏览量:      来源: 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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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

丛燕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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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茄分离”的改革要求。鉴于雪茄烟与卷烟在原料品质、工艺技术、吸食方式、储存养护、消费文化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消费群体不重合、渠道利益不冲突,将雪茄烟与普通卷烟适用同等的零售点标准,不利于雪茄烟市场健康发展。为规范雪茄烟零售许可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结合开发区雪茄烟消费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起草过程

开发区烟草专卖局组织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调研摸底,对辖区内雪茄烟消费市场现状、消费群体特征、现有零售点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调研;二是草案起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研究起草规定草案;三是征求意见,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面向社会公众及相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四是审议发布,经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通过后正式发布实施。

四、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辖区内雪茄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雪茄烟零售点独立于普通卷烟零售点进行布局管理,一个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许可有效期内的,不再核准发放雪茄烟零售许可。

五、重要举措

一是实行单独发证管理,与普通烟草制品零售点互不作为实地核查参照物,明确专营属性。二是明确许可范围为雪茄烟本店零售,可同时销售消费类烟丝。三是设定与雪茄烟经营特性相匹配的经营场所条件。四是严格禁入情形,涵盖主体资格、经营资格、场所条件、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距离、自动售货及网络销售等方面,构筑雪茄烟零售准入底线。五是规范变更衔接,雪茄烟零售点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或增加卷烟本店零售的,需重新申领许可证。

六、注意事项

雪茄烟零售点不得兼营卷烟零售业务。

涉及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的间距测量按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本规定仅适用于雪茄烟零售点设置,与其他法律法规产生冲突的按第十四条确定解决方法。

七、施行日期与有效期

本规定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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