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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8084Y/2026-85708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6-06-30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烟台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大季家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浏览量:      来源: 黄渤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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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烟台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大季家店

烟台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大季家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10月29日当事人从烟台萍喏商贸有限公司购进6袋洽洽藤椒瓜子(净含量108克,生产日期2025年9月4日,保质期8个月),自2026年5月5日起超过保质期,但当事人仍将其摆放于经营场所货架上,并于2026年6月17日售给投诉人1袋,经执法人员调解后已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赔偿,另1袋超过保质期后售出,剩余2袋被依法扣押。2025年11月28日当事人从烟台鹏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2袋蟹黄味蚕豆(净含量285克,生产日期2025年9月11日,保质期8个月),于2026年2月8日在保质期内售出1袋,自2026年5月12日起超过保质期,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仍将其摆放于经营场所货架上,剩余1袋被依法扣押。当事人于2026年6月18日起张贴了召回公告,但截至2026年6月22日,无人联系退款。上述洽洽藤椒瓜子进货价格为7.82元/袋,销售价格为9.9元/袋,蟹黄味蚕豆进货价格为15.75元/袋,销售价格为17.9元/袋。违法所得为2.08元,货值金额57.5元(4袋洽洽藤椒瓜子x9.9元/袋+1袋蟹黄味蚕豆x17.9元)。

1.没收违法所得2.08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洽洽藤椒瓜子、1袋蟹黄味蚕豆;
3.罚款50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8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洽洽藤椒瓜子、1袋蟹黄味蚕豆;
3.罚款500元。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6/30

烟开市监处罚〔2026〕1132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通过以下缴款方式缴到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1.微信、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跳转到山东非税统缴平台,录入20位缴款码,完成缴费;2.电脑登录山东省财政厅进入网页版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录入缴款码进行缴费;3.持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完成缴费(山东省非税收入缴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20号)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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