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柳明辉 | 柳明辉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 | 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生猪肉86.57千克;2.没收违法所得449元;3.罚款2000元。 |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8月26日 | 烟开市监处罚〔2026〕1188号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20号)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索引号: | 11370600004258084Y/2026-91655 | 组配分类: | 执法结果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6-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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