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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6-08-26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柳明辉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浏览量:      来源: 黄渤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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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柳明辉

柳明辉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

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生猪肉86.57千克;2.没收违法所得449元;3.罚款2000元。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6日

烟开市监处罚〔2026〕1188号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20号)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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