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烟台洁林包装有限公司 | 烟台洁林包装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烟台洁林包装有限公司于 2025年11月初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在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重庆大街54号经营单位食堂从事餐饮服务,截至2026年6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共经营7个月。当事人的食堂不对外经营,主要为本公司职工免费提供午餐,职工不用支付任何费用,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提供了自开始经营至案发期间从事餐饮服务采购食品实报实销的核算报销单,货值金额共计25321.5元。当事人已于2026年6月11日停止经营。 | 罚款2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6/29 | 烟开市监处罚〔2026〕1126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局领取缴款码,将罚没款通过以下缴款方式缴到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1、微信、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跳转到山东非税统缴平台,录入20位缴款码,完成缴费;2、电脑登录山东省财政厅进入网页版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录入缴款码进行缴费;10、持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完成缴费(山东省非税收入缴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
| 索引号: | 11370600004258084Y/2026-81690 | 组配分类: | 执法结果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6-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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