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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6-08-21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峰生鲜店(个体工商户)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案

浏览量:      来源: 黄渤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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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峰生鲜店(个体工商户)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峰生鲜店(个体工商户)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案

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20.92元;
3.罚款241.8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8/21

烟开市监处罚〔2026〕1179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局领取缴款码,将罚没款通过以下缴款方式缴到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1、微信、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跳转到山东非税统缴平台,录入20位缴款码,完成缴费;2、电脑登录山东省财政厅进入网页版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录入缴款码进行缴费;9、持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完成缴费(山东省非税收入缴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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