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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6-08-18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农夫炸鸡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浏览量:      来源: 黄渤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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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农夫炸鸡店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农夫炸鸡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没收违法所得3128.09元;2.罚款2000元。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8日

烟开市监处罚〔2026〕1174号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20号)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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