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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6-09-30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烟台中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叉车,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案

浏览量:      来源: 黄渤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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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烟台中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中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叉车,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案

2026年8月4日,当事人作业人员刘亮在操作叉车(车牌号:鲁F·C9558)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带,该安全带完好且可正常使用,安全管理员闫云龙现场未对刘亮进行批评教育。

罚款1000元。

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9/30

烟开市监处罚〔2026〕1238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局领取缴款码,将罚没款通过以下缴款方式缴到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1、微信、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跳转到山东非税统缴平台,录入20位缴款码,完成缴费;2、电脑登录山东省财政厅进入网页版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录入缴款码进行缴费;9、持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完成缴费(山东省非税收入缴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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