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烟台顺发祥珠宝有限公司 | 烟台顺发祥珠宝有限公司涉嫌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且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 2026年6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日常检查中发现,烟台顺发祥珠宝有限公司的1台电子天平未经检定正在使用。 | 罚款5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烟台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6/29 | 烟开市监处罚〔2026〕1122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通过以下缴款方式缴到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1.微信、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跳转到山东非税统缴平台,录入20位缴款码,完成缴费;2.电脑登录山东省财政厅进入网页版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录入缴款码进行缴费;3.持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完成缴费(山东省非税收入缴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索引号: | 11370600004258084Y/2026-82303 | 组配分类: | 执法结果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6-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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