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萱沐美容美体中心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萱沐美容美体中心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案 |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现场检查发现2盒“艾柱精油套盒”(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合格BL3001 202603),22片水晶蝶胶原蛋白黄金面膜(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截止日期2026/06/06),1盒因肤定制体验套盒(见喷码处、EXP:20250803)。2盒“艾柱精油套盒”购进价格300-400元,22片水晶蝶胶原蛋白黄金面膜、1盒因肤定制体验套盒为赠品,货值金额较少。以上化妆品用于店内给消费者美容美体时使用,不单独销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 1.没收2盒“艾柱精油套盒”,22袋“水晶蝶胶原蛋白黄金面膜”、1盒“因肤定制体验套盒”;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进行行政处罚。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7/21 | 烟开市监处罚〔2026〕1150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通过以下缴款方式缴到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1.微信、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跳转到山东非税统缴平台,录入20位缴款码,完成缴费;2.电脑登录山东省财政厅进入网页版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录入缴款码进行缴费;3.持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完成缴费(山东省非税收入缴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20号)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索引号: | 11370600004258084Y/2026-91656 | 组配分类: | 执法结果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6-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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