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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8084Y/2026-101115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6-09-30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马希强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意实施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案

浏览量:      来源: 黄渤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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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马希强

马希强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意实施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案

烟台卡特尔酒庄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作为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是该公司的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公司的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环节均由其具体组织实施。当事人自该公司成立之日2010年3月11日起在单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查,当事人2025年度在涉案单位实际工资收入为41873.44元,无奖金、津贴等其他额外收入。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罚款419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9/30

烟开市监处罚〔2026〕1237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通过以下缴款方式缴到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1.微信、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跳转到山东非税统缴平台,录入20位缴款码,完成缴费;2.电脑登录山东省财政厅进入网页版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录入缴款码进行缴费;3.持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完成缴费(山东省非税收入缴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20号)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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