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鸿程舜能源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 鸿程舜能源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伪造食品级氮气报告以假充真案 | 经查,当事人从氮气生产企业购进工业氮(涉及的运输车辆主要是津CF2957、津C78052),销售给工业企业及食品生产企业。给部分食品生产企业送工业氮时附带的是食品级氮气的合格证明文件。经查,附带的食品级氮气的合格证明文件是当事人修改及当事人让豪恩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修改的。涉案的被修改的氮气合格证明文件共24张,工业氮共497.56吨,货值金额共计347122.21元,购进价格206636.3元,运费共55772.27元,涉及的税费共计15960.49元,违法所得为68753.15元。 | 1.罚款人民币52068.3元;2.没收违法所得68753.15元。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伪造食品级氮气报告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7/3 | 烟开市监处罚〔2026〕1140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局领取缴款码,将罚没款通过以下缴款方式缴到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1、微信、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跳转到山东非税统缴平台,录入20位缴款码,完成缴费;2、电脑登录山东省财政厅进入网页版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录入缴款码进行缴费;9、持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完成缴费(山东省非税收入缴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
| 索引号: | 11370600004258084Y/2026-83964 | 组配分类: | 执法结果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6-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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