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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8084Y/2026-83962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6-07-03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豪恩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提供便利条件案

浏览量:      来源: 黄渤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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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豪恩物流(天津)有限公司

豪恩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提供便利条件案

当事人与鸿程舜能源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配送运输服务合同》,指定车牌号为津C78052车辆运输鸿程舜能源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提供工业氮运输服务。在提供工业氮运输服务过程中,鸿程舜能源科技(山东)有限公司让当事人帮忙修改食品级氮气的合格证明文件,并将修改后的食品级氮气的合格证明文件随运输工业氮的车辆(车牌号为津C78052)交付给食品生产企业。经查,食品生产企业运输工业氮的车辆共2辆,其中车牌号为津C78052的车辆是当事人专门给鸿程舜能源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提供工业氮运输服务的,车牌号为津CF2957的车辆是鸿程舜能源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挂靠在当事人处的,日常由鸿程舜能源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管理使用。又查,当事人给鸿程舜能源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提供工业氮的运输服务,涉及修改食品级氮气报告的工业氮共运输497.56吨,含税收入共计55772.27元,共计涉及的税费是4605.05元,扣除已交税额后的运费收入是51167.22元。

1.罚款人民币7675元;2.没收违法收入51167.22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构成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7/3

烟开市监处罚〔2026〕1139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局领取缴款码,将罚没款通过以下缴款方式缴到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1、微信、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跳转到山东非税统缴平台,录入20位缴款码,完成缴费;2、电脑登录山东省财政厅进入网页版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录入缴款码进行缴费;9、持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完成缴费(山东省非税收入缴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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