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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6-09-29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相约一角食品零售超市(个体工商户)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浏览量:      来源: 黄渤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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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相约一角食品零售超市(个体工商户)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相约一角食品零售超市(个体工商户)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警告;2.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9日

烟开市监处罚〔2026〕1236号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20号)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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