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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8084Y/2026-85718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6-06-30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烟台御香逸餐饮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浏览量:      来源: 黄渤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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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烟台御香逸餐饮有限公司

烟台御香逸餐饮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盛吉吉锁鲜毛肚(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5.11.06,冷冻条件下保质期180天)2袋,该食品保质期至2026年5月5日,已超过保质期6天,当事人表述上述2袋超过保质期盛吉吉锁鲜毛肚为当日冷藏柜中缓化待用食材。涉案锁鲜毛肚原料,进货价格为40元/袋,因未制作为成品,货值金额按照进货价格计算,共计80元。我机关未接到相关方面的投诉举报,无证据证明涉案过期食品造成危害,无违法所得。
又查明,当事人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盛吉吉锁鲜毛肚(净含量:500 克,生产日期:2025.11.06,冷冻条件下保质期 180 天)2 袋;
3.罚款100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盛吉吉锁鲜毛肚(净含量:500 克,生产日期:2025.11.06,冷冻条件下保质期 180 天)2 袋;
2.罚款1000元。当事人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6/30

烟开市监处罚〔2026〕1136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局领取缴款码,将罚没款通过以下缴款方式缴到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1、微信、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跳转到山东非税统缴平台,录入20位缴款码,完成缴费;2、电脑登录山东省财政厅进入网页版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录入缴款码进行缴费;9、持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完成缴费(山东省非税收入缴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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