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联系地址: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烟草专卖局(地址:嵩山路11号6-1号网点)
联系方式:丛燕锋(0535-6933233)
一、文件起草背景
雪茄烟和卷烟市场有明确的区分,雪茄烟在原料品质、工艺技术、吸食方式、储存养护、消费文化等方面与传统卷烟有显著区别,雪茄烟消费群体与卷烟消费群体不重合、渠道利益不冲突,“烟茄分离”有利于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多元化需求。当前雪茄烟市场处在成长期,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还处于探索阶段,将雪茄烟与普通卷烟适用同等的零售点标准,不利于雪茄烟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于满足吸烟群体对于雪茄烟产品的消费需求。因此,急需根据当地雪茄烟消费市场实际,制定区别于卷烟零售点布局的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
二、文件起草依据
《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主要内容
《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共有正文十六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条 阐述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法律。
第二条 规定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适用范围。独立于普通卷烟零售点进行布局管理,体现了分类管理思路,更符合雪茄烟作为特色烟草制品的市场定位和管理需求,避免相互干扰。
第三条 明确雪茄烟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 规定雪茄烟零售点申请许可范围为雪茄烟本店零售,可同时销售消费类烟丝。
第五条 规定雪茄烟零售点单独发证,与普通烟草制品零售点互不作为实地核查的参照物。明确了雪茄烟零售点的专营属性,强调其与卷烟、电子烟等业态的界限
第六条 规定雪茄烟零售许可审批发放遵循的原则。
第七条 规定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有效期内不再核准发放雪茄烟零售许可,进一步明确雪茄烟零售点的专营属性
第八条 规定雪茄烟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要求。经营场所条件是保障经营规范、消费安全和产品储存质量的基础。设定相关条件,确保场所条件与雪茄烟经营特点相匹配。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根据上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举了不予核发雪茄烟零售许可证的情形。涵盖主体资格、经营资格、场所条件、布局限制(特别是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距离)、经营方式(如自动售货、网络销售)、安全因素等方面。其中,严格设定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距离限制,是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原则的核心举措;禁止自动售货、网络销售等方式,旨在强化线下实体监管,防止非法流通和向未成年人售烟;对经营场所安全性、独立性的要求,则保障了基本的经营秩序和消费者权益。这些规定共同构筑了雪茄烟零售准入的底线。
第十二条 规定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间距的测量方法。
第十三条 明确本规定仅适用于雪茄烟零售点的设置。雪茄烟零售点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或增加卷烟本店零售的,需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确定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条款规定产生冲突的解决方法。
第十五条 规定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施行时间。
第十六条 规定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