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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80096/2024-05533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_其他,政府
发文机关编码: 3706900010 文件所属单位: 中共烟台市委黄渤海新区工委办公室
发文机关: 中共烟台市委黄渤海新区工委办公室 公文种类: 意见
发文字号: 烟黄新管办〔2024〕4号 成文日期: 2024-02-28
关键词: 多元股权投资体系、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登记号:

烟台黄渤海新区管委办公室

印发《关于构建多元股权投资体系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意见》的通知

烟黄新管办〔2024〕4号


各街道(镇)办事处(政府),直属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关于构建多元股权投资体系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烟台黄渤海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构建多元股权投资体系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意见


为建立健全多元股权投资体系,加快资本与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实体经济转方式、调结构、增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产业发展和股权投资决策部署,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坚持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政策引导与资源配置相结合,有效集成财政、金融、国资等多方资源,打造“1+X”股权投资制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国有资本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各类社会资本聚集,形成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投融资服务体系,加速向“股权财政”转型,以资本驱动优势企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双招双引提质增效,赋能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打造“基金丛林”,注入资本“活水”

1.推动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聚集。围绕全区五大重点产业及两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引进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加快推进山东省区域性基金管理中心核心区建设。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抓好全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执行落实,对来区设立的包括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及管理机构,在开办费、办公用房、业务开拓等方面给予支持。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在区内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或管理机构,也可根据申请拨付给管理机构在区内设立的关联公司。畅通政务服务通道,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每年引进各类股权投资及管理机构不少于5家。(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招商局、行政审批局、其他相关部门单位)

2.发挥引导基金“放大器”效应。聚焦全区重点产业和关键核心技术,原则上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的政府引导基金,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参与设立子基金或直接投资实体项目。加强与省、市引导基金和国有资本以及头部机构等合作,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协同”的政府引导基金运作体系,放大区级资金效应。进一步优化引导基金决策流程、降低参股基金规模要求、提高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加大引导基金投资让利,带动社会资本、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等融合发展,形成更为多元化、市场化、专业化的投资力量,支持契合全区重大产业发展战略并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项目创新发展。(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业达经发集团)

3.持续丰富股权投资业态。发挥国家级开发区、中韩产业园、中日产业园等对外开放战略叠加优势和区域产业优势,精准对接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积极与市级相关部门对接,加快QFLP基金审核和注册进程,进一步扩大QFLP基金规模。根据全区产业链布局,支持相关产业领域上市公司及其他链主企业围绕本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股权投资,参与上下游协同创新,加快核心技术研发突破和产业转化。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加强向上对接,适时探索发展私募二级市场基金。(责任单位:招商局、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管分局、经发科创局)

(二)创新投资模式,激活资本动力

4.稳步推动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将原来部分无偿补贴资金,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投早投小、滚动使用,规范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采取注资引导投资方式委托区属企业管理,按照一定比例投向经发科创部门审核推荐的区内科创项目。其中,“拨改投”项目主要由财政出资;其他项目由财政、国企共同出资,也可吸收社会资本参与,重点投向社会资本无法兼顾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投后管理,投资收益原则上滚动使用。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认真做好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依法合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经发科创局、业达经发集团、业达城发集团)

5.创新实施“业达融”投贷联动模式。以支持银行授信不足的中小企业为主,设立首期规模3亿元的“业达融”投贷联动资金,用于投资参股、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引导和鼓励银行机构“信贷投放”与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相结合,通过投贷并行、先贷后投(认股期权)、白名单企业先投后贷等模式,开创为中小企业提供组合式资金支持的融资新渠道。建立业务协同机制,优化决策机制、设定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白名单企业、投资机构、合作银行三个名录库。建立投贷联动信息交流机制,督促合作银行及管理机构强化风险管控,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引导效应的发挥。(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业达经发集团、经发科创局、招商局)

(三)培强国资国企,助力产业发展

6.优化国资国企投资管理体系。落实国资国企改革三年计划,稳妥推进国企新一轮改革,持续完善区属企业监管制度,逐步形成从投资监管到收益收缴的闭环监管制度体系。全面分析研判区属企业筹融资能力,科学合理利用投融资空间,支持企业积极探索REITs、类REITs、ABS、基金债等创新融资工具,提升融资能力、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优化区属企业股权投资决策体系,实现国有企业对外出资设立股权投资机构等与直接对外投资项目统一管理。加强国有企业专业股权投资团队建设,支持符合条件企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业达经发集团、业达城发集团、黄渤海建发集团)

7.推动设立区级产业发展基金。围绕全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双招双引,充分发挥区属企业资产资源引领作用,吸引各级国有资本及优质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首期不低于10亿元的区级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后期根据运作情况可逐步扩大规模。基金由符合条件区属企业自主管理,采取“母基金+项目直投”运作模式,既可以直接投资优质项目,也可以作为母基金参股设立其他产业子基金,落实“一产业一基金”计划,扩大有效投资规模。打好“基金+园区+政策”组合拳,加快以投带招,推动主导产业延链补链强链,以及新兴产业的精准引进和培育。鼓励国有企业在资金投入的同时,为被投企业导入相关产业资源和增值服务,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区域新动能。(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经发科创局、招商局、业达经发集团、业达城发集团、黄渤海建发集团)

(四)健全服务体系,畅通投退通道

8.建立常态化投融资对接机制。遵循市场化投资原则,完善基金备投项目库,储备企业项目资源。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领域项目信息收集工作,定期筛选推荐有股权融资需求的优质项目和重点企业进入备投项目库,提供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不定期开展投资推介、融资路演等各类投融资对接活动,发挥业达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优势,搭建线上24小时投融资对接桥梁。(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工委组织部、经发科创局、招商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

9.畅通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渠道。将基金投资的企业优先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发挥烟台资本市场服务基地作用,统筹监管部门、沪深北交易所及中介机构等多方资源,实现后备企业精准培育。修订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办法,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推动符合条件的被投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支持产业资本、上市公司、链主企业等成立产业并购基金,开展产业并购重组,拓宽市场化退出渠道。(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政府股权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管委分管领导及经发科创局、招商局、财政金融局主要负责人组成。投资决策实行投票制,三分之二(含)以上人员同意视为决策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权限以外事项报工委会决策。(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经发科创局、招商局,其他相关部门单位)

(二)落实尽职免责。鼓励大胆创新探索,对履行勤勉义务、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因先行先试、不可抗力、国家政策重大变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作为追责依据,予以免责。(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纪检监察工委)

(三)强化智力支持。重点支持本地股权投资机构通过引进知名团队和培育高端人才发展壮大,努力将本地优势股权投资机构培育打造成为全国知名机构。贯彻落实各级人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端投资人才,在人才参评、人才培养、人才奖励、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工委组织部、人社局)

(四)优化监督管理。强化绩效监督,积极开展年度政府股权投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及调整的重要依据。坚持问题导向,与股权投资及管理机构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及时掌握运营信息,配合监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坚决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切实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分局)


附件:1.烟台黄渤海新区(烟台开发区)政府股权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2.《烟台黄渤海新区(烟台开发区)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3.《烟台黄渤海新区(烟台开发区)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4.《烟台黄渤海新区(烟台开发区)“业达融”投贷联动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

烟台黄渤海新区(烟台开发区)政府股权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刘建民  工委副书记、管委副主任

副主任:张居红  工委委员、管委副主任

              孙志杰  工委委员、管委副主任

              姚光磊  工委委员、经发科创局局长

成  员:冷晶思  经发科创局副局长

            许   琪  招商局局长

            徐新涛  财政金融局局长

政府股权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权限决策财政股权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投贷联动资金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投资运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政府股权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金融局,承担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


附件2

烟台黄渤海新区(烟台开发区)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股权投资支持科技型项目发展的作用,根据省、市财政股权投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是政策性资金,以股权投资形式支持项目发展,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授权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受托管理机构实施投资管理。

第三条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投早投小、滚动使用,规范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确保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依法合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主要弥补社会资本不能充分覆盖的领域,重点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项目以及“拨改投”项目,其中科技成果转化类投资原则上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拨改投”资金在科技资金预算中列支。区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原则上采取注资引导投资方式,即注资区属国企或受托管理机构再对外实施投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根据管委授权,财政金融局会同经发科创局委托管理机构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

(一)财政金融局负责股权投资的资金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牵头制定股权投资综合性管理制度,会同经发科创局开展受托管理机构遴选、考核、评价等工作。对受托管理机构研究通过的拟投项目,组织提报股权投资决策会对项目投资进行决策。

(二)经发科创局负责股权投资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和验收等工作,建立股权投资项目库,提出股权投资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开展受托管理机构考核和评价。

(三)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政策目标实施项目投资,负责对项目开展综合研判和尽职调查,实施投资谈判并提出投资建议,建立项目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组织对项目投资和退出方案进行论证。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和监事等,根据被投资企业章程参与决策管理。

第三章  受托管理机构管理

第六条  财政金融局会同经发科创局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选择区属企业或其权属企业作为受托管理机构。优先选择对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项目跟投比例高、业务领域熟悉、与被投资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实质性同业竞争的受托管理机构。

第七条  根据股权投资方式不同,财政金融局、经发科创局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应明确政策目标、投资任务等事项。

第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具有专门的业务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负责股权投资运营,并指定独立的审核机构对项目投资运作全过程进行合规性审核。综合考虑不同行业领域投资特点及政策目标任务,受托管理机构可继续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投资及运作。受托管理机构要严格履行协议有关义务,对项目资金实施专账核算、封闭运行、滚动管理,每半年向财政金融局、经发科创局报告股权投资资金运行以及被投资企业运营、项目进展、股权结构变化等基本情况,并根据项目进展需要,提出增加投资、继续持有、收回投资、不良处置等管理建议。

第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对持有股权进行质押、担保或采取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遴选。项目库由经发科创局统一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经发科创局统筹开展项目遴选及入库工作。入库企业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区内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等特点的科技型企业,股权结构清晰。

(二)符合经发科创局申报要求,且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科研、财务、法务管理等制度健全。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及到期未清偿债务,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四)其他需要符合的条件。

第十一条  确定项目。经发科创局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年度预算额度等,组织入库项目申报并研究提出股权投资推荐项目,书面推送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应调尽调、应投尽投”的原则,开展尽职调查、投资谈判,形成项目评估报告及入股建议书。股权评估报告应包括被投资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风险点和防控措施、被投资企业价值测算和市场前景分析等;入股建议书应包括拟投资金额、股权占比、投资期限、退出预案以及跟投计划等内容。

第十二条  实施投资。本办法所有投资,均需投向经发科创局推荐范围内项目。

(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原则上区属国企(受托管理机构)应与财政资金共同出资,拟投项目经受托管理机构组织论证通过后,财政金融局会同经发科创局报政府股权投资决策会研究,研究通过的报工委会审议,审议通过的实施投资。鼓励引进社会资本,吸收社会资本组建基金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基金设立由受托管理机构提出初步方案,财政金融局会同经发科创局审核后报政府股权投资决策会研究,研究通过的报工委会审议,审议通过的按照基金投资方式运行。

(二)“拨改投”项目投资。“拨改投”项目资金来源由财政资金安排,注资区属国企(受托管理机构)实施对外投资,逐年提高股权投资所占产业扶持类项目资金的权重。“拨改投”项目,经发科创局按照产业政策筛选并书面推荐后,受托管理机构应直接启动投资谈判,谈判内容包括投资金额、股权占比、投资期限、退出预案等内容,入股价格及退出价格应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拨改投”项目,投资谈判达成一致并经受托管理机构论证通过的,提报股权投资项目决策会决策后实施。

第十三条  投资期限和比例等。股权投资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延至10年;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本25%,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受托管理机构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投资协议需约定参股方式、价格、比例和退出方案等内容,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应选择驻区银行机构对财政资金进行托管,承担资金的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资金专户管理,并报财政金融局备案。财政金融局结合经发科创局资金分配意见,及时将所需资金按照确定的投资规模及协议约定办理注资。受托管理机构应按照投资协议规定时间,将股权投资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银行账户,并督促被投资企业在投资完成之日起30日内完成章程修改、企业登记变更等工作。

第十五条  投后管理。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投后管理,掌握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对股权变动、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地变更、并购重组、重大经营决策等依法行使相应权利,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经发科创局、财政金融局进行登记备案。当被投资企业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等事项时,受托管理机构应及时提出股权退出建议,并启动止损机制及时止损。

(一)被投资企业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被投资企业严重违反投资协议约定;

(三)财政资金拨付被投资企业6个月后,被投资企业未开展实质性业务或企业既定目标实现进度缓慢,难以按期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目标;

(四)项目验收未通过;

(五)项目核心管理团队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按约定实现正常目标;

(六)其他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事项。

第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书面向经发科创局、财政金融局报送投资运作情况,并提交受托管理的财政资金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够准确反映托管资金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年度业务报告能够准确陈述登记的股权投资项目运作情况等。

第五章  股权退出及考核激励

第十七条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应按照股权投资协议等约定,在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或约定的增值率、企业上市、实现预期盈利目标等投资条件时,依法通过股权转让、股东(企业)回购以及清算解散等方式,实现股权退出。其中,协议约定退出价格或协议中有特殊条款约定回购条件的,可直接按协议执行;其他情况退出的,可通过股权价值评估确定退出价格,退出价格应报经发科创局、财政金融局审定。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获得的年度分红、股息、股利以及退出时扣除税款及相关费用后收回的资金等,可滚动用于投资。

第十九条  股权投资项目发生逾期未收回投资资金或收益,且被投资企业破产、注销清算终结无可分配财产、依据股权投资协议等无其他付款义务主体的,报经发科创局、财政金融局,认定股权投资项目资产损失。

第二十条  鼓励投资项目提前收回投资资金及收益,可视项目类型及其提前退出的时间给予让利,具体让利条款应在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根据受托管理协议,核定绩效性奖励,按照上年度财政股权投资净收益的20%,在收回资金中对受托管理机构予以奖励。年度绩效性奖励由经发科创局根据考核情况提出意见报财政金融局审核后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将投资任务、政策性任务等完成情况,纳入受托管理机构的年度考核。其中,投资初期侧重于投资情况、管理能力、管理机制等,投资中后期侧重于财政资金引导效果、流转效率、盈利水平等。根据各行业领域的投资效果、发展情况、退出效益等方面效果,适当调整经发科创局股权投资资金安排规模。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受托管理机构履行投前评估、投中及投后管理义务并及时报告相关事项、采取止损措施的,产生的投资损失对受托管理机构予以免责。由于以下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目标或出现投资损失的,在确定年度考核结果时,予以扣除。

(一)因先行先试、主动作为等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因国家政策重大变动以及不可预测的市场波动等因素导致的投资损失;

(三)因战争、地震、洪水、疾病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投资损失;

(四)其他经财政金融局、经发科创局等认定属于可予免责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有以下(一)(二)(三)(四)情形之一的,财政金融局、经发科创局应视情况终止委托管理或股权投资协议;有以下(五)(六)情形之一的,取消投资机构受托管理资格、终止委托管理协议,并督促其妥善做好资产、档案的管理和移交工作。

(一)不按规定或约定履行职责;

(二)违规进行股权投资范围之外的投资活动;

(三)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骗取或挪用财政资金的;

(四)累计两个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

(五)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股权投资协议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为实现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及股权退出所发生的审计、诉讼、仲裁、鉴定、评估、拍卖、律师等费用,由受托管理机构先行在注资资金中予以列支,待该项股权投资项目资金收回后,从收回资金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六条  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存在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骗取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受托管理机构、被投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上级下达我区用于市场主体的财政资金,除明确规定扶持方式,符合股权投资条件的,原则上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附件3

烟台黄渤海新区(烟台开发区)

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管委统筹设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依法依规、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聚集并投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三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采取直接注资或委托投资方式开展,具体资金安排后期根据运作适时调整,主要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其他政府性资金;

(三)基金运行产生的各项收益;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条  引导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导向,聚焦助力区域实体经济发展,重点支持高端化工及新材料、汽车及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主导产业企业和新型储能、半导体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及其他重点支持企业。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五条  政府股权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为政府引导基金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决定政府引导基金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

(二)审定政府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等相关办法,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

(三)研究制定支持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

(四)在权限范围内审查批准阶段参股的投资和退出方案,审查批准跟进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方案;

(五)协调解决基金运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六)完成工委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财政金融局代表管委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政策制度研究,负责安排引导基金预算并拨付出资,牵头组织引导基金绩效评价,配合监管部门对基金机构进行业务监管和行业指导;

(二)经发科创局负责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有关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进行审查;负责本领域相关子基金的筹划设计、项目库建设及项目推介等工作;

(三)招商局根据重点项目招引等情况,负责本领域相关子基金的筹划设计、项目库建设及项目推介等工作;

(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别负责相关领域子基金筹划设计、项目库建设及项目推介等工作。

第七条  烟台业达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达经发集团)作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管理运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征集阶段参股子基金、受理跟进投资申请;

(二)对拟参股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和拟跟进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等基础材料;

(三)开展入股谈判、签订章程(协议或合同),明确引导基金具体条款;

(四)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五)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和被投项目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通过向子基金或被投项目委派代表、签署章程(协议或合同)等方式,监督参股子基金、被投项目运营等符合政策要求;

(六)负责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七)定期报告引导基金、子基金和被投项目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参股基金分类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九)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根据其运作管理和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收取。

第三章  阶段参股

第九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等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或增资入股已设立的基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或达到约定条件时退出。阶段参股应当公开透明,可公开征集子基金合作机构,也可邀请相关机构商谈设立。

第十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管理团队稳定,在子基金中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

(二)有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团队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成功案例,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规或风控负责人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在区内有常驻投资人员;

(五)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子基金应在区内注册,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资金占基金规模60%以上)单只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其他类子基金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三)管理机构、主要发起人等已基本确定,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四)注册完成后按照监管规定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本办法所称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政策界定。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受理子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后,开展尽调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子基金设立方案等材料,报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引导基金出资计划草案,引导基金认缴出资2000万元以下的,报决策委员会决策;认缴出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报工委会决策。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工委会或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子基金设立方案,开展协议谈判,并对拟参股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拟参股子基金,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的,签订章程(协议或合同)10个工作日内,报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出资子基金占比根据子基金定位等予以差异化安排。其中: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基金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40%,对创投类子基金出资原则上不超过30%,对产业类子基金出资原则上不超过25%。除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基金外,一般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

第十五条  产业类子基金投资到约定产业领域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且不得控股被投企业。针对单个项目成立的子基金,该项目必须为工委管委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及各类创新企业、高端人才创办企业项目。

第十六条  子基金投资区内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投资区内的资金:

(一)子基金直接投资区内企业的;

(二)子基金成立后,子基金管理机构在管的其他基金投资区内企业的;

(三)子基金存续期内,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在管的其他基金所投区外企业迁入区内的或在区内新设有实质性经营活动子公司的。其中,经认定的省级瞪羚、专精特新企业,按认定金额的1.2倍记入投资区内资金;经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按认定金额的1.5倍记入投资区内资金;经认定的拟上市企业主体、独角兽企业,按认定金额的2倍记入投资区内资金;

(四)其他可认定为投资区内的情况。

第十七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开展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等业务,投资股票、期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三)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四)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五)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及时掌握子基金以及被投项目经营情况,但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派员参与子基金投资管理,负责对拟投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偏离政策投资方向或存在明显套取引导基金倾向等违法违规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子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后超过12个月,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运作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未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子基金或子基金管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七)子基金或子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子基金各出资人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在章程(协议或合同)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子基金到期后确需延长经营期限,章程(协议或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或超出约定期限的,经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从子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份或份额转让等方式退出。章程(协议或合同)没有约定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依据。确定退出方式后,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制定退出方案,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进行决策。

引导基金从子基金中分配、清算所获得资金,应及时缴入引导基金专户,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可按以下原则给予激励:

(一)子基金将符合区重点产业领域的外地企业引入区内注册并经营的,按子基金对该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给予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在区内的关联公司一次性奖励。

(二)参股子基金投资期结束后,对区内企业(仅限投资时已在区内设立的企业)的投资额占基金可投规模的比例达到75%的(项目基金及设立前有特殊约定基金除外),按照投资区内金额的5‰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在区内的关联公司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子基金直接投资于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等风险性高的项目,引导基金可将其享有该项目的投资增值收益全部让渡给社会出资人;对子基金投资的成熟期项目,原则上同股同权。对实际投资区内资金比例超过协议约定比例的,引导基金可对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适当让利,具体让利幅度在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中约定。

(四)鼓励子基金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子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在子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第四章  跟进投资

第二十三条  跟进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符合监管规定的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的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共同进行投资。

第二十四条  社会投资机构对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际投资一年内,被投企业可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跟进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被投企业尽调,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报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形成投资计划草案,报决策委员会决策。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额度不超过社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0%,投资价格不高于社会投资机构。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且只投资一次。

第二十六条  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一般在约定投资期满退出,原则上不超过5年。退出方式需提前约定,一般为被投企业原股东或社会投资机构回购。退出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制定退出方案,由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决策委员会决策。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应事先约定,社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被投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债权后,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出资。

第五章  风险管控

第二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引导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险管控体系。通过建立项目投后管理档案等方式加强投后管理,确保引导基金投资活动风险可控。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应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受托进行专户储存、专项核算,托管银行按照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一)引导基金专户管理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季度资金托管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资金托管报告。银行发现引导基金、子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暂停支付,并随时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及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按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经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三)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月汇总子基金账户及引导基金专户余额,每季度汇总子基金运行情况,报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并及时报告子基金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财政金融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建立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经决策委员会审定后,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政策效应、投资运营和管理效能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只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评价。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子基金绩效评价办法,定期对子基金开展绩效评价,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对连续三年绩效评价结果排名最后的,取消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让利,同时纳入引导基金失信名单,原则上不再与其合作。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财政金融部门的监督检查。子基金管理机构须落实国家相关监管要求。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中出现涉及财政资金、金融管理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重大变动以及不可预测的市场波动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与上级政府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基金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对全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基金项目,一事一议提报工委会研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附件4

烟台黄渤海新区(烟台开发区)

“业达融”投贷联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运用各类金融政策工具,引导金融资本股债联动、多元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加快培育壮大产业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设立“业达融”投贷联动资金。为规范投贷联动资金运作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达融”投贷联动是指银行机构以“信贷投放”与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相结合并签订投贷联动一致协议,为中小企业提供组合式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旨在通过金融业务协同,互为增信、共担风险、共同发展,更大限度满足企业特别是早期企业的资金需求。投资机构是指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创投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  “业达融”投贷联动包括投贷并行模式、先贷后投模式(认股期权模式)、白名单企业先投后贷模式。其中,白名单企业由经发科创局制定标准进行评价,择优推荐,依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合作银行、投资机构实行备案制度,且至少选择一家合作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第四条  “业达融”投贷联动坚持“政府引导、专业运作、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原则,完善白名单企业、投资机构、合作银行三个名录库建设,建立业务协同机制,实现多方共赢。

第二章  资金设立与管理

第五条  财政设立规模3亿元的“业达融”投贷联动资金,用于投资参股、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每年据实安排预算资金。投贷联动资金主要支持银行授信不足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中小企业。新设“业达融”投贷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业达融”投贷基金)作为投资参股主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第六条  政府股权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

对投贷联动资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会商决议,包括:研究确定投贷联动资金规模、支持方向与重点、年度预算计划、“业达融”投贷基金管理人;研究确定白名单企业评价标准及白名单企业;对“业达融”投贷基金管理人提出的白名单企业投贷联动方案进行决议;研究确定对合作机构的奖补资金等。

第七条  财政金融局负责将投贷联动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监督管理投贷联动资金的运行情况,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负责兑现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奖励政策等;提出“业达融”投贷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建议;负责合作银行、投资机构的备案管理,建立合作银行、投资机构名录库;组织白名单企业决策会议等。

第八条  “业达融”投贷基金基金管理人(烟台业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达创投,后续根据决策委员会决议调整)负责设立“业达融”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业达融”基金),履行投资尽职管理;选择开展投贷联动的合作银行,报财政金融局备案;根据决策委员会研究确定的白名单企业,履行内部程序后提出投贷联动实施意见,报决策委员会决议后实施;牵头白名单企业投贷联动的推进,负责对白名单企业的投资及投后尽职管理,定期向财政金融局汇报相关情况;定期向决策委员会汇报投资企业发展情况、投资收益等。

第九条  经发科创局负责制定白名单企业的评价标准,建立白名单企业名录库,定期推荐优质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及时掌握投贷联动实施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现非常状态及时向财政金融局反馈。

第三章  业务模式

第十条  “业达融”投贷联动包括投贷并行模式、先贷后投模式(认股期权模式)、白名单企业先投后贷模式。其中,投贷并行模式、先贷后投模式(认股期权模式)由驻区银行和投资机构市场化开展合作,对符合条件的投贷联动,由投贷联动资金给予跟投、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

第十一条  为加大对发展前景好,暂时无法得到市场化投贷联动业务支持的白名单企业,由业达创投牵头与合作银行开展投贷联动,鼓励其他投资机构跟投。由投贷联动资金给予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对招商新引进的白名单企业,鼓励以小股大债(贷款额度超过股权融资额两倍)开展合作,适当提高贴息和风险补偿标准。

第四章  白名单企业投贷联动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经发科创局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白名单企业评价标准并报决策委员会审议,每季度初提出白名单企业建议名单,与财政金融局会商后,由财政金融局提报决策委员会研究确定白名单企业。白名单企业侧重于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科技型早期企业。

第十三条  财政金融局通过金融服务平台、投融资对接会等多种方式向银行机构、投资机构推介企业。对仍无法满足资金需求的白名单企业,由企业提出融资申请报财政金融局,财政金融局初审后转业达创投。融资申请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近两年财务指标情况、融资需求以及成长性、竞争优势等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业达创投根据企业提出的融资申请,进行尽职调查,与合作银行机构会商,牵头提出投贷联动的意见报财政金融局,由财政金融局组织决策委员会会议决策后实施。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驻区银行和投资机构开展合作,以投贷并行模式、先贷后投模式(认股期权模式)扶持区内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经备案认定的投贷联动,可享受以下政策:

1.由“业达融”投贷基金按不高于投资机构投资额20%的比例同等条件跟投。

2.对银行机构发放的不低于股权投资金额50%或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信用类贷款(非抵质押贷款授信),按贷款合同签订时LPR的80%给予贴息。单笔信贷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与其他贴息扶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原则上单个企业享受累计贴息不超过100万元。贷款发生违约的,合作银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追偿,在依照法律程序追偿终结后,对最终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损失,按照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40%给予风险补偿,单户企业不超过300万元,每家机构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3.对招商引进白名单企业开展的小股大债投贷联动,按贷款合同签订时LPR的90%给予贴息;按照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60%给予银行机构风险补偿,单户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  业达创投牵头与合作银行开展的白名单企业先投后贷模式,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标准同上。

第十七条  扶持申请:投贷联动合同签订后,合作银行或投资机构应通过业达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向财政金融局报备。银行发放贷款、投资机构投资到位、企业正常还款等节点,均应于三十日内通过业达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报备。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投贷联动业务,财政金融局给予备案确认,办理贷款贴息。贷款贴息原则上每年申请一次。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应建立健全贷款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密切跟踪贷款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对可能发生的贷款损失和异常情况及时向财政金融局及投贷联动合作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发现贷款逾期、欠息或尚未发生实质逾期但企业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情形时,应尽快对风险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并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财政金融局及投贷联动合作机构。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因非正常原因需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应提前告知财政金融局及投贷联动合作机构;合作银行如采取造成弱化担保或不利于贷款回收的变更措施的,应在采取变更措施前向财政金融局及投贷联动合作机构提交情况说明,并征得同意意见,否则投贷资金对该贷款不承担任何风险补偿责任。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金融局定期向决策委员会报告投贷联动开展情况,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决策委员会报告下年度投贷联动资金使用计划,将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建立投贷联动信息交流机制。财政金融局定期收集合作投资机构、银行机构拟投(贷)企业储备情况、投资(贷款)计划等。各方在投资决策、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各方面要密切合作。

第二十三条  财政金融局会同经发科创局对投贷联动资金进行绩效考核。初期侧重于投贷情况、管理能力、管理机制等,原则上不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中后期侧重于财政资金引导效果、流转效率、盈利水平等。

第二十四条  根据投贷联动业务开展情况,结合合作机构的业务量、参与积极性、贡献度等,每年按照投贷业务量的2‰给予奖励,单家机构最高20万元。

每年按照不高于在投白名单企业投资额的2%支付投贷基金管理人管理费,跟投项目、白名单企业投资项目超额收益分别按50%、80%奖励基金管理人。以上由财政金融局提出奖励意见报决策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容错容损制度。投贷联动资金旨在利用优质股权投资转化为企业的信用资产,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进一步解决企业融资难和项目引进难问题。对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履行相关程序、及时报告相关事项,仍出现投贷联动资金损失的,认定属于可予免责的情形,对敢于担当、尽职尽责、不谋私利的相关部门、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予以尽职免责。

第二十六条  合作机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合作机构、企业弄虚作假或隐瞒、遗漏真实情况,套取、骗取财政资金,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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