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发科创局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区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区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研究分析全区以及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

(二)统筹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建议,监测、预测预警全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研究全区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落实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统筹协调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负责组织重要物资、商品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统筹协调经济和社会发展,研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配合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工作,对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区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研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研究提出运用经济杠杆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区全口径外债的总量调控、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区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组织实施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试验区的有关工作;拟订全区投融资、计划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和国民经济市场化的重大问题,提出推动非公有制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建议。

(五)承担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责任;负责规划全区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定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国家及省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转报有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全区利用省、市基本建设基金和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调控资金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和政策性贷款使用,引导民间投资方向;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负责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相关工作。研究提出全区利用外资及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考核工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区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做好与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全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衔接平衡全区农村经济、工业、能源、综合交通运输、高技术产业、服务业等发展规划,监督规划的实施,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综合研判能源、交通运输等基础产业发展趋势,研究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并协调实施,协调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全区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牵头推进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协调解决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

(七)组织拟订全区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及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区域经济联合与经济协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负责全区区域经济协作工作统筹协调;综合指导重点区域规划的实施,协调解决重点区域规划实施、产业布局、发展资金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负责推进实施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综合指导和协调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协调解决建设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对口支援、共建、协作工作;协调推进蓝色经济区和高端产业聚集区建设工作。

(八)承担全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衔接平衡、汇总编制全区国内外贸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综合平衡全区各类重要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引导和调控市场。

(九)负责全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体育、旅游等发展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负责将人才资源开发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点区域和服务业人才工程和人才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经济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协调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承担需要由省发改委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转报工作;组织协调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区节能环保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制定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口岸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口岸建设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开展口岸工作调研。

(十二)配合协调开辟国际(地区)海、陆、空客货新航线工作。协调处理口岸各单位之间发生的影响口岸正常运转争议。

(十三)贯彻执行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和物资储备工作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粮食和物资储备战略性问题研究,参与拟订全区粮食流通、粮食储备、物资储备等方面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区战略物资储备规划、全区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全区各类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提出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建议,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十四)管理全区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商品储备,负责区级储备粮棉行政管理。负责粮食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指导全区粮棉储备体系建设,选定区级储备粮棉承储企业。提出区级储备粮棉的规模、总体布局、动用建议和收购、销售、储存、轮换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区级储备粮棉管理责任。

(十五)负责全区储备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拟订全区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区级投资项目。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全区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十六)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负责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区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实施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监测制度以及技术规范。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统计工作。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职责。保障城乡居民、灾区以及缺粮地区的粮食供应。负责军粮供应管理工作。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能源发展和改革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八)组织拟订全区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研究提出全区有关能源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负责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区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十九)组织推进能源关键设备研发以及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点示范工程,负责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拟订全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全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负责全区能源预测预警,监测分析能源市场供求变化,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能源保障。

(二十)负责全区能源行业管理。承担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压煤建筑物搬迁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平衡电力资源、指导电力调度、推进节能发电和节约用电;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牵头协调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组织联合执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全区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全区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负责能源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协调区际以及境外能源开发利用。

(二十一)组织研究全区性的重大价格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价格工作规划、价格政策和价格改革方案,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权限和程序,提出全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价目录建议。按照权限和适用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负责价格政策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贯彻执行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政策。

(二十二)负责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负责对涉嫌违纪案件、涉嫌刑事案件、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国家赔偿、补偿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进行价格认定。负责对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

(二十三)拟订全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协调解决全区现代化工业体系建设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四)负责监测分析全区工业和信息化近期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全区工业和信息化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工业和信息化平稳运行的政策建议;负责应急工业产品生产组织工作。

(二十五)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工业经济和信息化产业政策。研究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进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基地)发展,制定重点行业转型升级方案、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二十六)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编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导向目录,提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措施和意见。规划重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二十七)研究提出技术创新和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按规定参与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有关技术创新重大专项,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工业和信息化品牌建设。

(二十八)负责工业行业管理,制定行业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行业发展意见建议,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按规定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

(二十九)负责推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指导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有关问题。协调推进软件产品研发与产业化。

(三十)研究提出全区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全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工业深度融合。加快全区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协调推进工业数字经济发展。指导推进全区企业信息化建设。

(三十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发展工作。

(三十二)按权限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标准,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工作。

(三十三)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配套措施并协调落实。推进企业管理创新,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十四)负责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拟订全区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三十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无线电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规定、办法。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

(三十六)推进汽车产业发展,制定产业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汽车产业资源整合、科学布局、结构优化调整和推进上下游及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全区重点整车及零部件企业的本地化配套建设;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三十七)统筹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协调落实全区重大科技创新任务、战略性重大工程、组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型城市建设、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

(三十八)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建议,优化科研体系建设和科研机构布局。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全区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十九)负责制定科技发展和基础研究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等科技基地计划。参与编制和实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组织协调国家和省、市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进科技资源开发共享。负责自然科学基金组织申报等有关工作。

(四十)负责全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全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开发共享。

(四十一)统筹科研诚信建设,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组织实施科技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统筹软科学研究。

(四十二)编制全区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变革性与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组织协调国际、国家、省和市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牵头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

(四十三)负责归口管理的区级科学事业费等有关科技发展基金的项目筛选、评审、立项,负责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

(四十四)组织拟订全区高新技术发展以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社会发展和海洋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

(四十五)组织参加国家、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牵头全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推动区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以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四十六)负责全区有关科技外事和科技培训工作。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拟订全区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核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

(四十七)综合管理全区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拟订全区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顶尖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全区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负责监督实施;负责全区外国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十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议,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四十九)归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工作;负责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十)负责拟订促进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负责科技宣传、科技信息、国防科技动员、科技应急管理、科技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科技评估和科技统计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十一)对口市科协,开展科技与学术交流,繁荣学术活动,促进学科发展和科技创新;开展科普活动和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指导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科普工作队伍建设;开展科技工作者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开展群众性反邪教工作和捍卫科学尊严与反对愚昧迷信、伪科学、反科学活动。

(五十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服务业总体规划。研究提出全区服务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指导有关部门编制服务业专项规划。负责对服务业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负责全区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服务业重点示范项目。

(五十三)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责任;贯彻执行统计工作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统计工作规划、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涉外调查活动;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区级承担的执法职责。

(五十四)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全区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受理、上报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核统计计划、调查方案;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指导各镇街、园区、部门统计工作。

(五十五)根据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拟订全区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协调各镇街、园区、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工委、管委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五十六)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镇街、园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协助管理镇街统计站负责人,指导全区统计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指导全区统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等工作。

(五十七)负责基层供销社的管理工作。

(五十八)负责全区企业社会责任考评相关工作。

(五十九)牵头企业发展服务,负责做好民生热线政企通、惠企达服务专线事项。

(六十)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六十一)承办工委、管委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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