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分局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辖区生态环境规划、区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等,参与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

(二)对辖区范围内生态环境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工作。编制实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落实辖区内各类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组织实施辖区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资金安排建议,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在授权范围内,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强化对辖区内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规定组织审查专项规划环评,审批或者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承担辖区内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及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等污染防治工作。统筹协调辖区重点流域、区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施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制度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监督管理入海入河排污口设置。拟订辖区内土壤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落实属地执法责任,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依法行使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核与辐射安全行政执法职能;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要求。

(七)调查处理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及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具体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承担辖区内对外合作交流工作。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推行清洁生产。

(九)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监控、统计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按要求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

(十)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

(十一)承担本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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