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分局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区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应急体系建设方面的规划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区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全区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统一管理全区防震减灾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负责震情速报和地震灾情速报、震灾调查评估。

(六)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工委、管委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七)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八)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所监管行业领域内区级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管理,指导监督区级其他行业领域和全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九)组织拟订消防技术标准和规程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农村、森林、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工作。会同消防救援大队调度指挥区级森林消防中队、镇街森林消防队伍负责辖区内森林火灾扑救及灭火救援任务。

(十)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区相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的统计分析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十三)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工矿商贸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按权限负责监督管理驻开发区中央、省管、市管和区管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权限范围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六)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配合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有关工作。

(十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保障救灾工作。

(十八)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从业资格有关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相关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十九)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城市公共安全委员会、减灾委员会、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十)完成市应急管理局和开发区工委、管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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