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关于加快特色半导体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承办部门:经发科创局,计划完成时间:2023年12月

半导体产业是是烟台市“9+N”电子信息产业集聚培育工程的重点方向和重要领域,也是烟台黄渤海新区工委管委部署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
现已培育睿创微纳、台芯电子、芯瞳半导体等骨干企业30余家,2022年实现半导体及关联产业产值近70亿元、同比增长20%。我区在今年3月赛迪顾问发布的《2023中国MEMS产业发展十大高质量园区》中位列第9位。加快推动我区特色半导体产业发展,进一步完善产业发展环境,我局牵头编制了《黄渤海新区关于加快推进特色半导体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经过深入研究半导体产业发展特色,我局对标分析上海、深圳、重庆、合肥、青岛等全国重点区域对特色半导体产业支持政策情况,并广泛征集区内重点企业和行业专家意见建议,研究编制了《若干措施》,目前该《若干措施》已征求招商局、财政金融局等相关单位意见,并经专家论证:《特色半导体产业若干措施》为黄渤海新区经发科创局依据《山东省推动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2021-2023年)文件制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半导体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促进我区特色半导体产业重点突破和整体提升培育完善的产业生态,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中国北方最具竞争力的特色半导体产业新高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的系列措施。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及山东省、烟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烟台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经发科创局已依法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等法定程序。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烟台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服务律师审查意见,《措施》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没有冲突,内容、形式及组织实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特色半导体产业若干措施》为黄渤海新区经发科创局依据《山东省推动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2021-2023年)文件制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半导体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促进我区特色半导体产业重点突破和整体提升培育完善的产业生态,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中国北方最具竞争力的特色半导体产业新高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的系列措施。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及山东省、烟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烟台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经发科创局已依法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等法定程序。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烟台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服务律师审查意见,《措施》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没有冲突。

专家一致认为,该政策的内容、形式及组织实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编制单位已按要求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程序具有合法性。该政策的落地实施能够有效促进开发区特色半导体产业的发展,具有合理性。该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开发区引进半导体企业及现有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具有可行性。论证认为,本项目建设实施不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群体事件、集体上访的可能性很小,不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风险可控。


《特色半导体产业若干措施》为黄渤海新区经发科创局依据《山东省推动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文件制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半导体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促进我区特色半导体产业重点突破和整体提升,培育完善的产业生态,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中国北方最具竞争力的特色半导体产业新高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的系列措施。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及山东省、烟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烟台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经发科创局已依法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法定程序。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烟台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服务律师审查意见,《措施》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没有冲突。评估认为,本项目建设实施不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群体事件、集体上访的可能性很小,存在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但发生以上问题的可能性较小,风险可控。为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政策可能引发的风险,建议根据识别出的主要风险因素,有针对性的制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提出落实措施的责任主体和协助单位、防范责任和工作内容,真正把本政策社会稳定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经审查,经发科创局已依法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 公平竞争审查等法定程序,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法规、规章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

已提交工委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承办部门:人社局,计划完成时间:2023年10月

目前,我区共有常住人口53.8万人,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8.2万人,占比15.24%,预计到“十四五”末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将接近10万人,养老服务需求急剧增加。近年来,在工委管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区养老服务业迅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但仍面临供给结构不尽合理、市场潜力未充分释放、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和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逐步提高,老年人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持续增长,对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国家、省、市在养老服务方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我区2018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烟开〔2018〕33号)部分政策规定已不符合当前实际,急需出台新的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具体意见,着力破解养老服务发展中面临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积极建设更加优质、更加充分、更加均衡的养老服务体系。

2023年2月份开始,着手起草《实施意见》,在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目前我区养老服务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存在的短板弱项,研究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方法措施。形成初稿后,先后2次征求市民政局、各镇街及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并通过管委网站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论证,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法制审核。

2023年8月25日,人社局协调相关单位组成专家论证小组,对《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开展了论证评估工作,论证意见如下:
(一)合法性分析
经合法性分析,《实施意见》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养老方面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规定。
(二)合理性分析
《实施意见》顺应我区养老服务发展实际情况,从6个方面提出了18条具体措施,有利于破解我区养老服务发展中面临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
(三)必要性分析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和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逐步提高,老年人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持续增长,对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国家、省、市在养老服务方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我区2018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烟开〔2018〕33号)部分政策规定已不符合当前实际,急需出台新的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具体意见,积极建设更加优质、更加充分、更加均衡的养老服务体系。
(四)可行性分析
《实施意见》是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的,是对我区现行养老服务有关政策的补充完善,出台时机和条件成熟,内容切实可行,可操作性较强。
(五)可控性分析
《实施意见》是对原有政策规定的完善提升,有利于促进我区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满足老年人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有利于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不会引起社会稳定风险。

《实施意见》的出台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予以实施。

经人社局政策法规处初审,工委办法制处审查,制定程序合法,无违反法律、法规等内容。

2023年11月3日,《实施意见》提交工委会议审议通过。

”十四五”卫生与健康规划

承办部门:卫生健康管理办,计划完成时间:2023年10月

“十三五”时期,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与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开发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市委市政府和工委管委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视察烟台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实现了卫生健康事业进一步发展,人民健康水平持续提升。
“十三五”时期虽然任务目标基本完成,但开发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与其他高水平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仍有差距,主要体现在医疗卫生资源总量相对不足、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亟需完善、卫生健康信息化支撑还需提升,这些都需要在“十四五”时期加以推进解决。
“十四五”时期是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乘势而上、策马扬鞭,冲刺建区40周年奋斗目标、实现产业升维、城市跃迁、建设烟台市现代化滨海新区的战略机遇期,更是开发区优化卫生健康服务体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黄金期,这一时期具有特殊的历史使命和重大现实意义。根据《“健康山东2030”规划纲要》《山东省“十四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关于贯彻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健康烟台建设的实施方案》《烟台市“十四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等文件,科学研究编制好“十四五”规划,为“十四五”时期开发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理清思路、确定目标、破解瓶颈制约、布局重大项目,提出创新改革保障等应对之举,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奋力打造“健康开发区”具有重要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

自2023年1月起,开始着手编制“十四五”期间卫生与健康发展规划,广泛查阅并收集国家、省市、区级有关资料,并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走访调研等形式反复认真讨论研究。形成初稿后,先后征求各镇街、区直各部门单位意见,通过管委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组织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医院管理等领域专家完成专家论证。完成了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先后提交卫健办党组会议和工委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2023年7月13日,组织来自公共卫生领域、医疗卫生领域、医院管理领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领域、律师领域等5名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讨论形成以下论证意见:
规划结构合理,内容完整,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明确,主要任务安排切合开发区实际,符合上级对“十四五”规划的整体要求。
并在对个别内容修改的基础上,最终意见可以发布实施。

《规划》的出台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予以实施。

经卫生健康管理办法制部门初审,工委办法制处审查,制定程序合法,无违反法律、法规等内容。

《规划》提交工委会议审议通过。

2022年

烟台黄渤海新区建设项目衍生砂石资源管理实施意见

承办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近年来,受供需矛盾的影响,砂石价持续上涨,非法采砂、乱采滥挖、非法加工经营等现象依然存在,扰乱了砂石市场经营秩序,威胁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2020年1月,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开发提高砂石资源市场供给能力的通知》规定:“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产出的自用之外剩余砂石资源以及废弃尾矿库、废弃矿山固体废弃物等,可由市或县(市、区)政府制定处置方案、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统一处置”。2021年9月,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9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砂石采矿权出让提高砂石资源供给能力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字〔2021〕170号),再一次明确上述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区砂石资源管理,全面规范砂石资源开采、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非法加工经营、非法运输等违法行为,制定砂石资源管理实施意见。

  2021年4月,完成《实施意见》的征求意见初稿,并征求了各镇街、综合执法局、财政金融局等相关单位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11月23日和12月22日,工委办公室两次组织各镇街、规划建设局、财政金融局、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实施意见》。12月29日,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12月31日,经局党委会议研究原则通过后,提报工委办法制处审核,2022年6月26日,《实施意见》提交工委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12月29日,开发区自然资源局邀请专家,对《烟台黄渤海新区建设项目衍生砂石资源管理实施意见》进行专家论证。专家组经讨论形成以下意见:
   (一)合法性分析
   经合法性分析,《实施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开发提高砂石资源市场供给能力
   (二)合理性分析
   《实施意见》整体表述准确、规范、程序适当,符合开发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建设项目衍生砂石资源管理的实际需求。
   (三)必要性分析
   随着国家近年来对砂石资源合理利用的规范要求,有必要制定一个较为完善的建设项目衍生砂石资源管理流程,以加强开发区砂石资料利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避免国有资源流失。
   (四)可行性分析
   《实施意见》符合开发区建设项目衍生砂石资源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制定的管理流程和各部门职责分工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经征求部门、行业、公等意见,获得绝大多数支持和认可。
   (五)可控性分析
   经综合分析,《实施意见》出台不会引发社会稳定风险

      经评估,本事项风险为较低风险。

      经开发区管委办公室法制处审核,无违反法律、法规等内容。

      2022年6月26日,《实施意见》提交开发区工委会议审议通过。

烟台黄渤海新区养殖渔船管理暂行办法

承办部门:海洋发展局

2022年9月30日下午,烟台黄渤海新区海洋经济发展局在自贸区国际人才港组织召开了《烟台黄渤海新区养殖渔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专家论证会,会议对暂行办法进行了研究讨论,形成评审意见如下:
一、“暂行办法”顺应了养殖渔船管理现实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全面详实,可操作性强,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二、“暂行办法”需细化和完善部分内容,包括标准船型管理具体要求,作业区域规定,行业管理责任、属地管理责任、船舶主体责任和船长直接责任要求。
三、办法实施前要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进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确保出台办法符合公众利益和社会实际需求。
专家组一致认为“暂行办法”总体可行。

2021年12月,在调研学习外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开始起草编写《暂行办法》,2022年9月,起草完成《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初稿,并征求了各镇街、八角海事处、海警等相关单位意见。9月30日海洋经济发展局组织各镇街、行业主管部门、造船企业等相关部门及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根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2022年9月30日下午,烟台黄渤海新区海洋经济发展局在自贸区国际人才港组织召开了《烟台黄渤海新区养殖渔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专家论证会,会议对暂行办法进行了研究讨论,形成评审意见如下:
一、“暂行办法”顺应了养殖渔船管理现实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全面详实,可操作性强,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二、“暂行办法”需细化和完善部分内容,包括标准船型管理具体要求,作业区域规定,行业管理责任、属地管理责任、船舶主体责任和船长直接责任要求。
三、办法实施前要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进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确保出台办法符合公众利益和社会实际需求。
专家组一致认为“暂行办法”总体可行。

经评估,《烟台黄渤海新区养殖渔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该决策具有可行性、合法性。

《烟台黄渤海新区养殖渔船管理暂行办法》经海发局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初审,制定程序合法。

已经局党组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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