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工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加强党中央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全区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 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不动产统一 登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区相关政策和规 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国家和省、市 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 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 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 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 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提供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四)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国家全民 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 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民所 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 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 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规范和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 项收入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参与土地、矿产 等资源性资产和国有矿业权权益管理。

(五)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区自 然资源发展规划,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 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 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研究拟订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 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研究提出自然资源管 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自然资 源市场监管。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负责落实全区土地利 用计划。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 备、土地开发。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 让等工作。负责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 执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负责改制企事业单位 的国有土地资产报批和处置工作。

(六)负责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配合上级部 门编制有关主体功能区规划。负责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 规划、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呈批和监督实施工作。统筹编制分 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重点区域规划。

(七)负责建筑工程、交通工程、市政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 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用地(非工业)选址和建设工程规划设 计方案的评审、呈批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审批和发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负责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交通、市政管线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  用规划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道路选线、定线和各类管线工程  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规划区内临时用地、临时建筑、临建设施  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区重要城市区片、风景带、主要道路两侧和  重要节点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呈批工作。组织实施政府投资的基础  设施、交通设施、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工程设计工作。

(八)牵头组织开展城市设计、城市更新工作,负责城市更 新设计。负责闲置土地、闲置楼宇、闲置厂房处置工作。负责批而未供土地和城镇低效用地处置工作。

(九)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

(十)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 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 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并监督实施,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 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执行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土地等自然资 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

(十一)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区 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及标准。负责研究提出年度土地征收补偿资金 使用计划。负责各类土地征收的组卷、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等 工作。负责国有土地回收工作。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十二)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 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点工程。负责国土空 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落实国家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 措施,提出重点备选项目。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负责耕地数 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 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 度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区地质工作。组织实施 国家、省、市有关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的技术标准、 规程、规范和办法。编制地质勘查规划,组织实施全区地质调查 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组织实施区级地质勘查、专项勘查项 目,管理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 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和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磁 山省级地质公园除外)。

(十五)负责全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依法履行矿业权登记初审管理职责。组织编 制、上报矿业权设置方案。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区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的管理。负责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以及相关 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六)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 测绘行业管理。拟订全区基础测绘规划、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 组织和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规划测绘 等工作,落实和监督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制度。负责管理测绘基准 和测量控制系统,负责全区测绘标志保护工作。负责地理信息公 共服务和应急保障。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 区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监督管理地图市场, 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核准地名在 地图上的表示。

(十七)贯彻执行和监督落实森林、草原(地)、湿地及其生 态保护修复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 实施。组织实施林业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八)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造林绿化工作。拟订 全区造林绿化计划、标准、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 商品林培育,监督管理造林、营林质量。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 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种草, 组织开展全区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承担推进全区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筹集和 管理林业基金。管理林业资金并监督林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国有 林业资产。

(十九)负责全区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保护修复和 监督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编制森林采伐限 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木材检查站规划、 报批和管理。负责全区林地管理,负责区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 监督管理全区退耕还林工作。审核、审批林地征用、占用。组织 开展森林、湿地、沙化土地、陆生野生植物等资源的调查、监测 和评估。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 行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二十)负责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各 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国家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 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地的意见建议,并按照程序报批。监 督管理林业自然保护区,指导全区森林、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 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 遗产申报有关工作。负责全区林业和草原(地)方面的生物多样 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 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全区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 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 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照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二)负责推进全区林业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 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提出重点林业建设 项目及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拟 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 村林地、草原(地)承包经营工作,配合做好林权登记工作。指 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林 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指导全区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督管 理全区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监督管理全区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区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 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

(二十三)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区地质 灾害预防、治理及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相 关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 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 作。负责森林、草原(地)火灾预防,组织、指导、监督开展防 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 早期处理等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 工作。承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

(二十四)推动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拟订自 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以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的信息化和 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做好行业统计及信息收集、编录、管理、 发布等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自然资源、林业行业科技教育工作, 组织、指导部门工作人员和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行 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推广应用。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 域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五)承担落实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 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以及法律法 规执行情况督察的组织协调工作,对重点问题进行督办落实。配 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负责规范自然资源和规 划设计市场秩序,对自然资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等活动进行监 测和管理,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测绘违法案件。负责对各 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开展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六)承担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七)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十八)承办工委、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